比特币清退法律问题,比特币清算能收回吗

张华 7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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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比特币是价值最高的虚拟货币,为什么在中国不承认比特币?

持有比特币,在我国并不违法。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的说明,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商品属性,在法律上是合法的。但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且CMC行情平台以及其他交易平台不受到我国法律认可,截至目前,我国严禁任何平台及机构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者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也就是说,原则上不支持比特币与人民币之间的价值转换。

温馨提示:

①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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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清退法律问题,比特币清算能收回吗-第1张图片-易算准

虚拟货币公司把投资者清退,投资者应该怎么做?

这还真没办法,因为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并不受法律的保护。

对于交易虚拟货币的用户来说,我从来都是奉劝大家不要盲目碰虚拟货币。目前我们国家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价值,就算作为商品,法律也不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目前所有的交易所都没受国家的承认,这也就意味着投资人的交易行为没有任何保障。

一、虚拟货币的交易行为不受保护。

正如我在上面说的那样,我国并不鼓励交易虚拟货币,更不保护这种交易行为。很多人可能看到所谓的比特币涨起来了,便想进场。很多人买的也根本不是比特币,而是各种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这些空气币本身就是资本运作的结果,你看重的是所谓的收益,人家庄家看上的是你的本金。

二、不建议散户投资人投资虚拟货币。

从你问的这个问题的方式,就能看出你对虚拟货币的概念一窍不通。虚拟货币公司这个概念就是错误的说法,我不知道你是要说虚拟货币的项目方,还是说虚拟货币的交易所。不管怎样,这两类群体都不会保护你的交易行为。很多散户连基本都区块链的概念都不知道,就想进场赚大钱,这是白日做梦。

三、你需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不管如何,如果你的虚拟货币没有了,或者法币提不出来,你都没有任何办法。本来交易虚拟货币就是自己对自己负责,有些人甚至会找那些特别小的山寨交易所,那就直接等于被骗了,你还是吃一堑长一智吧。作为成年人,成年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投资行为。我觉得你需要进一步学习基础的投资知识,还有区块链的知识,认知才是让你财富变现的唯一途径!

你不得不了解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

从事虚拟货币或者想要从事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不得不了解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3

生效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银发〔2013〕289 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没有集中发行方

2、总量有限

3、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 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 为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 定的虚拟商品,比特币等的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 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

案例: ;wf r=spiderfor=pc

2019 年 7 月 18 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比特币的网络财产侵 权纠纷案件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认为,比特币具有财产

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应认定其虚拟 财产地位,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给予了肯定。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2017.03.15

生效日期:201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 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做出规定,尽管此次规 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 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 围的重要意义。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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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版权属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所有)

2018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股权转让合同纠 纷的真实仲裁案件,本案系股权转让争议,因涉及 BTC(比特币)、 BCH(比特币现金)和 BCD(比特币钻石) 此类特殊类型的物,属于新 类型案件。

目前中国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尚未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的 概念、法律属性、交付流转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在现行法 律体系下,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案涉合 同的约定,结合诚信原则以及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仲裁理念,肯 定了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依法予以保护,妥善处理了私人间比特币 契约纠纷。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2006.10.31

生效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 瞒毒品犯罪、黑 社会 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 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 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 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 例,应当引起重视。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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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中,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隐蔽性、以及可以支持境外交 易等特点,将诈骗款项成功转移到境外的银行账户中,从而使警方 难以追查。根据嫌疑人所述,警方调查核实发现,他们通过数字货 币为诈骗团伙“洗钱”不到半年时间,就获利人民币 30 余万。

《刑法》

发布日期:2017.11.04

生效日期:2017.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历史 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修订)[1997.03.14]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 社会 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 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 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 予以规制,保护 社会 关系不被侵犯,保证 社会 秩序正常运行。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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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269 万余人参与、最大层级 3293 层、收取比特币(BTC) 314211 个、比特现金(BCH)117450 个......价值人民币超 148 亿。 由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破获的PlusToken传销案11月19日由江苏省盐 城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4

生效日期:2017.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 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 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 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 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 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 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 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 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虚拟货币作为 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一(对代币发行的禁止): ;wfr=spider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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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郝铃声、杨放伙(二人 均系二审上诉人)同崔某 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天易家 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家禾公司)的 名义,通过会议、 培训和发展下线等方式向 社会 公众公开销售 LCC 影视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 下简称 LCC 币),并宣传该币只涨不跌,以高额回报为诱 饵,吸引公众投资。

期间,被告人郝铃声以香港三道集团执行董事等身份参与 LCC 币 宣传推广会议的讲课,被 告人杨放以天易家禾公司执行总裁“杨舜 琂”、“杨明心”等名义参与 LCC 币的招商会,向 社会 公众进行推广 宣传,并向部分投资者提供收款银行账户以及代为收款购买 LCC 币。

2018 年 3 月,多名投资人发现 LCC 币交易网站无法登陆交易后 进行报案,经统计,报案的 700 余名集资参与人中提供转账记录的 85 人(部分为集体报案人),所涉投资数额总计人民 币 22842621.25 元。同时,该团伙将 LCC 币转换为柏拉图 PTO 珠宝区块链虚拟 货币,以期继续吸引投资。

案例二(对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给予肯定):

2018 年 8 月 24 日,原告葛伟鹏与被告王志兵签订的《协议书》 中约定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交易所交易所平台购买数字货币进行 投资被告,该投资协议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到期,到期日被告兑 付原告本金和收益。原告应于 2018 年 9 月 8 日前,将人民币购 买的数字货币汇至被告平台账户,被告也提供了内部转账地址。

2018 年 9 月 7 日,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账户转入 6000 个 USDT。2018 年 9 月 8 日 原告葛伟鹏向协议中提供的钱包地址转 入 1 个 BTC。到期日截止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兑付原 告的 1 个 BTC 与 6000 个 USDT 及相关收益。被告便在 2018 年 10 月 8 日向原告葛伟鹏出具 《欠据》,并载明欠葛伟鹏人民币壹拾叁万元 整(130000.00),保证所欠全款于 2018 年 11 月 23 日之前还清, 超期未还款项,违约金按照超期未还金额的每日 0.08%执行。

此后,被告王志兵陆续向原告支付宝转账 9 笔人民币,共计 4150 元,剩余款项并未偿还。

内蒙古设举报平台,坚决清退虚拟货币挖矿,虚拟币为何会遭到严打?

之所以比特币会受到内蒙古政府的严厉禁止,是因为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上是存在着非常多的问题的,而且它的整个价格波动也是非常大的,对于大部分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如果过度参与相应的交易的话,肯定会损失惨重,而且对于这些挖矿企业来说,他们本身会对整个电力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首先对于这些虚拟货币来说它们本身是不存在这个价值的,之所以会被这些人炒作,就是因为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认为比特币是一个好的投机工具,所以说对于部分人,他们就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整个比特币市场上,希望比特币能够通过升值来赚取相应的差价,而对于一些通过挖矿工具来进行挖矿的企业来说,他们不把自身的企业正常经营当做自己的主营业务范围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挖矿来作为自己的主营业务,这本身就会对整个电力资源造成一定的影响。

而且对于我们来说三部门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明令禁止比特币交易,所以说对于我们国家来说,在国内进行新的比特币交易是存在着非常大的法律风险的,而且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他们的主营业务应该是好好做自己的企业生产性的产品,而不是把太多的精力都集中到这些投机的事情上面来,因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他们的本职工作如果不能够做好的话,仅仅依靠这些投机是很难让企业做大做强的,如果这些企业都只盯着眼前利益,那么对于我们国家的整体的经济发展来说,肯定会也受到一定的波及。

而且虚拟货币存在着非常大的投机性,目前的整个比特币市场也是有着非常大的价格波动,如果有可能投资者贸然进入到这个市场上出现一定的亏损的话,那么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比特币”在我国违法吗?我国法律上对于“比特币”有哪些规定?

提到比特币,很多人对其印象并不是十分深刻。但近几年比特币的价格突然上涨,让很多人感到疑惑。为什么自己许多年前连看都不看一眼的比特币在今天却被炒到了天价?为什么当初炒比特币赔的血本无归的人,现在还要坚持对比特币进行购买呢?

合法

首先比特币是合法的,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流通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管控,原因是比特币只是网络上的一种虚拟货币。但是对于比特币的买卖和挖矿进行了法律管控。什么叫做挖矿,就是在网络上对于比特币的账本进行计算。计算最快的一那个人被称之为矿主,矿主会得到少量比特币的奖励,并且全世界的人都可以看到这位矿主计算出的数据。

严格把控

有些人觉得国家管控是因为这种行为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但其实不然,这种计算会影响到现实中的金融行业,对金融行业进行冲击。我国对于比特币的流通环境还是进行了严格的把控原因,是因为拥有比特币之后,可以与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人进行交易。并且对方得到交易,交易到比特币之后可以进行提现。

法律是底线

而且比特币在世界任何角落都不受管控,换句话说,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银行。这也受到了很多不法分子的喜爱,选择在网上进行比特币交易,也导致近些年来比特币被炒到了天价。比特币在很多投资者眼中就像股票一样进行投资,当有一天价格涨高之后将其抛售出去,但是在有一些不法分子眼里成为了逃脱法律管控的方式。每一个人对于不同的事物都有不同的使用方式,但是切记法律是一切行为的底线,不要做触犯法律底线的事情。

比特币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法律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第二条 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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